- 發布人:A_dmin789
- 時間:2022-11-01
- 點擊:588
- 來源: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照護保險失能評估工作管理,規范照護保險失能評估程序,保障參保人員權益,依據《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照護保險制度的意見》(鹽政發〔2021〕20號)、《鹽城市醫療保障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鹽城市照護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鹽醫保發〔2022〕1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定點評估機構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市區范圍內依法獨立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作為照護保險定點評估機構:
(一)正式運營滿3個月,經營業務范圍包含失能評估相關項目,且近1年內(或自登記注冊至申請時)無醫保、人社、民政、衛健、市場監管等照護保險相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處理)記錄;
(二)評估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50%為專職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應具有臨床醫學、護理、康復、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技術等級,經相關培訓獲得評估人員資格認證且無相關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專職評估人員應同時具備3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熟悉照護保險政策;
(三)評估機構負責照護保險業務的負責人應為專職評估人員,且具備臨床醫學、護理、康復、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專業5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具有穩定的辦公場所和良好的財務資金狀況;
(五)具有組織、管理和監督評估人員的能力;
(六)配備符合本市照護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聯網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明確相應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七)依法與其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其他失能等級評估相關要求。
三、參保人如何申請失能評估?
參保人員申請進行失能評估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通過線上或服務柜臺向承辦機構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提交《鹽城市照護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申請表》、《鹽城市照護保險失能等級自評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參保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
(二)真實有效的病情診斷證明、醫學檢查檢驗報告、出入院記錄等完整病歷材料和可證明參保人失能6個月以上相關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與失能評估工作相關的其他材料。
四、不予受理失能評估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參加市區照護保險的;
(二)失能未滿6個月的;
(三)不同意參加失能評估的或者自上一次失能評估結論作出之日起不滿3個月的(參保人員失能狀態明顯惡化的除外);
(四)參保人員居住在境外的;
(五)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或屬于工傷等社會保險責任范圍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哪些情形應進行復評估?
(一)參保人或其代理人對失能評估結論有異議,自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承辦機構提出復評估申請,并提供相關復評估材料的;
(二)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人應在公示期內向承辦機構反映具體情況,經承辦機構核實認為應該進行復評估的;
(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可能不符合重度失能標準的。
六、失能評估費用標準是什么?評估費用由誰承擔?
居家進行評估的,評估費標準為280元/次;入住機構進行評估的,評估費標準為180元/次。
(一)參保人的初次評估費用由照護保險基金承擔80%,參保人承擔20%;
(二)參保人(代理人)提出復評估申請的,應繳納復評估費用。復評估結果與初評結果一致的,評估費用由參保人(代理人)承擔;復評估結果與初評不一致,則將復評估費用退還參保人(代理人);
(三)其它情形由照護保險基金承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