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admin
- 時間:2021-06-22
- 點擊:2357
- 來源:
?

綜合評分法是政府采購一種重要的評審辦法,與最低評標價法相比,綜合性評審方法遵循量化擇優的原則,通過各項指標的量化來選擇最優的標的,易于選到性價比較高的標的,而合法、科學、合理地設定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又是做好綜合評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
?
第二篇?“量化,細化”政府采購評審規則中綜合性評審標準
????2021年5月,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根據《辦法》要求,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需求管理適用本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中二十一條明確規定: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進一步明確了采購需求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的情形應該如何處理,指出“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三十四條也規定了“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政府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也進一步明確,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辦法》中量化要求更加嚴格,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不完全客觀的指標盡可能的設定。
對照《辦法》的學習理解和評標實踐,可把采購需求及與采購需求相關的要素指標分為政策指標、客觀指標、量化指標、比較指標,采購需求中的材料、安全、質量標準及商務要求指標,有些可作為客觀指標,也可作為比較指標,評審因素如表1所示。
?
依照《辦法》第六條規定“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按照客觀指標、量化指標及比較指標,技術要求6大要素的指標分類及賦分標準示例如表2所示。
?
《辦法》還規定了風險控制、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內容。
(http://www.ccgp.gov.cn/news/202105/t20210511_1626426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