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A_dmin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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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主席令 第68號)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九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658號)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3〕74號)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一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第四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人員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2020年版)》(財辦庫〔2020〕50號)
(一)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二)合同公告。
(三)單一來源采購公示。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
第三十一條重點審查是在一般性審查的基礎上,進行以下審查:
(二)競爭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確保充分競爭,包括應當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開競爭方式;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購需求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是否考慮后續采購競爭性;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價格權重等評審規則是否適當。
二、適用情形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單一來源采購的有三種情形:一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一種情形:《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系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闡明,使用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項目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需同時滿足三個方面的條件:一是項目功能的客觀定位決定必須使用指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而非采購人的主觀要求。僅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技術難度大,不能作為單一來源采購的理由。二是項目使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為產品或生產工藝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具有獨占性,導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應商提供。
此外,在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中,可以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情況考慮是否向特定的體制內單位實行“單一”采購。
第二種情形:指由于不可預見的事件或原因(如地震、海嘯等)導致從時間等方面難以滿足要求,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客觀上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采購。
第三種情形,包含以下兩種類型:
第一類為“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下的單一采購,指采購人為保持與原有項目功能上的有效對接,或對原有項目進行系統升級,受制于原供應商的產品技術要求或規格型號匹配等因素,只能繼續從原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類為“添加”要求下的單一采購。《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明確,“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
全面理解“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應同時滿足六個條件:原有項目須實施政府采購;簽訂補充合同之前,應報請財政部門核準使用該項目節余資金;補充期限須在原合同履行期內;補充產品須為原項目本身需要;補充產品品目和單價須與原合同相符;補充金額不超過原合同的10%,且補充后的項目采購總金額不得突破原項目預算。原項目代理機構對原招標文件和合同較為了解,應作為見證方見證補充協議,對其添加內容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加以核實。
三、審批程序
因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較弱,規范的審批程序為:
第一步為采購人提出申請,說明原項目內容(或功能)、采購金額、采購時間,現項目所要達到的預期目標,采購預算、單一來源采購理由等。
第二步為主管預算單位確認。
第三步是專業技術人員認證。項目的專有技術或服務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或獨占性,前后項目是否必須保持一致性或服務配套,采購人需聘請專業人員作出論證。
第四步是公示單一來源采購信息。代理機構在指定媒體發布單一來源采購公示,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步是填制表格報送財政部門審批。
四、常見問題
(一)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是否應編制采購文件?
由于單一來源采購的特殊性,采購人更關注最終商定的價格,采購文件似乎不像其他采購方式中的那么重要。然而從法律角度看采購文件是采購人向供應商發出的要約,如果沒有要約,供應商就無法作出承諾,也就無法達成采購合同。另外如果不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標的的數量、技術標準、交貨時間等就無法作出詳細規定,采購專業人員也無法有針對性地與供應商商定產品質量等內容,且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易發生遺漏項或爭議項。因此,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建議編制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
(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能廢標嗎?
74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了應當終止單一來源采購活動的三種情形,包括“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除了上述情況,采購人、代理機構或專業人員不能隨意將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作廢標處理。如不能以供應商的技術響應方案過于簡單、保證金繳納有問題等為由將項目“一廢了之”,而應通過商議、補充材料等使雙方達成一致,從而保證采購的時效性。
(三)單一來源采購項目能否提出質疑或投訴?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十條第一款明確,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其第十一條明確,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由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面對特定的供應商,一般沒有采購文件,采購過程為價格協商過程,所以提供產品或服務的特定供應商對項目提出質疑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那么,其他供應商能否進行質疑呢?根據94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其他供應商因為不是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缺乏質疑資格。而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其他供應商也不能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其他供應商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在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期間提出異議,同時抄送財政部門。在得到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補充論證意見后,若認為其補充論證意見依然存在問題,可以繼續以異議、申訴或舉報的形式向財政部門提供書面材料。即便是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完成后,其他供應商也可就采購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向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由財政部門對該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因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不存在質疑投訴,供應商可采取異議、舉報等形式維護其合法權益或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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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室
采購供應中心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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